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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给“诈骗分子”男子“中途截胡”卡

来源:分子科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4-20

现在一些违法分子通过交友软件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实施诈骗。为了不暴露自己身份,犯罪嫌疑人通常会事先物色一些人,为自己实施诈骗提供银行账户,而这些提供账户的人,其实也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8月至9月间,宿迁宿豫区的朱某在明知赖某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赖某提供2张银行卡,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的好处费。

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单迪说:“犯罪分子利用被告人朱某提供的银行卡以‘优众彩'跟单赚钱为由,骗取宿迁市宿豫区的被害人马某钱款。其中人民币元经上述银行卡进行流转。犯罪分子还骗取被害人刘某、陈某钱款,其中人民币元经朱某出售的银行卡内流转。”

被告人朱某见出售的银行卡内有大额现金,起了贪念,在利益的驱使下,竟想将自己出售的两张银行卡中的钱占为己有,于是在2020年9月14号,他将两张银行卡进行挂失,然后通过补办新的银行卡的方式占有卡内现金。

单迪说:“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

庭审现场。法官当场宣判:“被告人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工作人员提醒,一定不要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银行卡转借、租用给他人,以防因小失大。

单迪说:“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人利用银行卡,或者是其他的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及时报警处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到损失。”

(蒋岚 宿迁台 报道)

【来源: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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