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科学学报》
日前,记者从掇刀区法院获悉,福建男子张某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
今年48岁的张某是福建省上杭县人。据掇刀区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19日至8月24日,张某受上线安排,携带14部络漫宝网络电话设备到荆门,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服务,并从其上线获得好处费1.5万元。其间,张某在荆门市教叶某(另案处理)注册网络电话并运行。叶某连续5天先后在掇刀区果园三路、城南新区等地运行络漫宝。张某每天支付叶某500元,共支付叶某2500元好处费。8月29日,张某被抓获。民警调取通话清单,发现累计拨打诈骗电话7103条。另核查出贵阳市的一被害人被诈骗元。掇刀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刘国锋 通讯员王国斌)